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其中,
车交强险对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
8.18元;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
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