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需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具体如下 :
- 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无需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特殊情况: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