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违法驾驶人记分管理措施,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要求,在四类重点营运车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校车)已实施记分管理的基础上,将对营运车辆驾驶人非现场交通违法全面实施记分管理。
实施对象:
1、除已实施记分管理的四类重点营运车辆以外,按照车辆使用性质,新增货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车辆。
2、记分对象为上述车辆的违法驾驶人。
实施时间:
第一阶段:2017年1月1日起,对货运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二阶段:2017年2月1日起,对公交客运、出租客运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注:
所谓非现场处罚,通常指的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录到车辆的违法行为,比如违法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压双黄线、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
2017年1月1日后,对于上述重点车辆驾驶人前去违法处理窗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违法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②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③从业人员资格证(公交车驾驶员工作证);
④本人身份证;
⑤违法驾驶人陈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