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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5人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匿名 2018-03-26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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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分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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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到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就医或康复。
    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海养志康复医院、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③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②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6.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7.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
    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15个月。
    8.退出工作岗位的1—6级的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因工致残5—6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
    1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或不能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退休或者死亡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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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但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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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人员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40%月,其他亲属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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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故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也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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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享受?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享受,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复发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等)标准,按原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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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工致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在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30日内,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待遇领取方式不再变更。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提出申请时,应递交填写完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申请表》及《协议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工伤人员本人户口簿(须有户籍信息和本人信息的页面)或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和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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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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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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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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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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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期待遇包括有哪些?
工伤医疗康复期待遇包括有康复期间停工留薪的待遇,以及还有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再者就是工伤康复所需费、食宿费等等;只要能够保障到员工的权益,双方就不会因此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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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还有法律效益吗,想了解法律上如何看待宅基地置换协议中的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是否有法律效力及协议中的继承问题,法律上有如下规定和看法: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的法律效力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签订协议时,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内容合法: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没有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用途。
程序合规:遵循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如经本集体组织同意等。
一方已故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双方的继承人可继续履行协议。
宅基地置换协议中的继承问题
宅基地不能直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直接被继承。
房屋可继承及 “地随房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按照 “地随房走” 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可暂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协议权益的继承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已故方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对宅基地置换协议中涉及的权益有明确安排的,按照遗嘱或协议执行。比如遗嘱中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其在置换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则由该继承人承接。
法定继承:若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在置换协议中的权益。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协议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康复费算不算工伤待遇?
康复费是可以算工伤待遇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工伤待遇是包括受伤人员通过专门培训或者恢复来提高劳动能力的费用,劳动者可以合法的在工伤待遇里对康复费用进行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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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输液导致静脉炎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输液导致静脉炎不一定是医疗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 药物因素:某些药物刺激性较强,如化疗药物、甘露醇等,即使护士操作规范,也可能因药物对血管的刺激引发静脉炎,这是输液治疗可能出现的正常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 患者自身因素:患者如果血管条件差,如血管硬化、狭窄等,或者有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会增加输液后发生静脉炎的风险,在医护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可能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 操作不规范:护士在输液时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细菌等微生物侵入血管引发感染性静脉炎,或者穿刺技术不熟练,反复穿刺损伤血管内皮,进而引发静脉炎,可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 未评估与预防:医护人员在输液前没有对患者的血管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对于需要长期输液或输注刺激性药物的患者,未及时选择合适的静脉通路,如中心静脉置管等,导致患者发生静脉炎,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由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对具体病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后才能确定。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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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康复费用谁支付?
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康复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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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的主要内容有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的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但是在康复治疗期间的治疗费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才能进行报销,并且不包括不符合符工伤保险的医疗赔付项目的,如果是在赔付项目以外的就应当由劳动者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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