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解释可见,停运损失应赔偿。但是,停运损失前面还有个限定词即“合理”。交警队扣对车6个月,显然不能认定为该6个月的停运损失均要求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赔偿。试想,如果交警队扣一年呢,是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就要赔一年的停运损失?营运车一方应当预见车扣在交警队对其所造成的后果,对此,营运车一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营运车一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相应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对于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而言,只需承担正常情况下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即可,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要多长时间,这是可以明确的。除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特别约定。否则,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畴。建议:让对方去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细节问题,请来电进一步交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