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该条的立法原意是:防止夸大及滥用被告人的供述,这里的供述除了被告人本人以外还包括同案犯的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本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就能定罪量刑的话,那么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违法取得口供,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同案犯的口供并不能转化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只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同案犯的供述对其他人有一定证明作用,但这种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何况同案犯之间有着更直接的利害关系,极有可能出现转嫁罪责,互相推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