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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在一个林业单位工作,想要问问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行政类 匿名 2018-03-29 新疆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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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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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3]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2-3]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2-3]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2-3]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指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述即为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种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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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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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从申报到赔偿一般多久
[律师回复] (一)关于单位申报工伤时间:
单位通常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事故情况复杂、单位相关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及时申报等,申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要是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可以在1年的时间内去申报工伤。这样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即使单位疏忽了,职工自己也有途径去争取工伤认定。

(二)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时间:
社保部门在受理工伤申报后,一般会在15到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期间社保部门会审核相关材料,调查事故情况等,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三)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在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要是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职工的伤情比较特殊,需要更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等,这个时间可以延长30日。

(四)赔偿阶段时间:
1. 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如果单位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社保部门在审核赔偿材料没有问题后,一般会在1到2个月内支付赔偿款。
2.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要是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和单位协商赔偿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可能需要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仲裁一般45到60日审结,诉讼的话,一审会在6个月内结束,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之后职工才有可能拿到赔偿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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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一般赔偿几万
[律师回复] (一)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有明确计算标准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考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不同地区数额会有差异,需要关注当地相关政策。
(三)核算其他赔偿项目: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凭相关票据实报实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类型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类型?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察、检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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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什么证据算非法营运
[律师回复] 以下证据可以用于认定非法营运:

- 书证:如运输合同、收费凭证、收据、发票等,能够直接证明存在有偿的运输服务;收款凭证、运费结算单据等交易记录,若能证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输获取经济利益且无合法营运资质,也可作为证据;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却用于营运,可证明车辆用途与实际不符。

- 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对司机和乘客的询问笔录,双方关于运输过程、费用协商、行程安排等的陈述,能反映是否存在营运意图和事实。

- 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如执法人员拍摄的车辆载客或载货等营运行为的照片、录像,清晰显示营运时间、地点等信息;谈话录音可证明司机与乘客就运费等事宜的协商过程;车载GPS记录、行车记录仪记录,若显示车辆在非规定路线、非规定时间营运,或频繁在客运货运站点间穿梭接送乘客或货物,可作为证据。

- 证人证言:乘客若能指出与司机达成营运协议并支付费用等情况,其证言可作证据;同行营运人员的指证等也能证实车辆是否在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 物证及其他证据:在车辆上发现用于营运的标识、设备,如计价器等,可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材料,如交通管理部门获取的车辆运营信息、违法记录等,能有力证明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债务承担的种类都包括哪些内容
债务承担分为两类:免责债务承担,需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给第三方,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全责;从债务随主债转移,原抗辩权新债务人可继承。并存债务承担则保留原有债务关系,第三方加入分担,通常无需债权人额外同意,仅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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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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