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本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但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驾造成他人损失,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其投保的保险也就不“保险”了,不能指望由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这就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调解影响追偿吗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