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寻衅滋事能躲过去吗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所谓的“躲过去”也就是指的不受追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追诉时效问题。《刑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可以不再追究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