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70万,若想争取较轻处罚,可在案发后尽快退还挪用资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70万,若挪用时间较短且及时退还,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能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并且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主观故意长期挪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