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就是关于辩护词-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的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人苟某某近亲属 (其子 ) 苟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为其 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苟某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实地查看了纠纷现场。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 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材 料和意见,对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起因、经过、被告人 的动机、目的、社会危害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确定的基准刑 3-4年的 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已达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的目的。 一、本案的被告人与受害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与受害人的 外公系同母异父的弟兄,且是邻里。可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受害 人参与而发生刑事案件,应依法减轻处罚 ;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相关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和受害 人外公常某某系同母异父兄弟关系,两家相邻居住,两家人因土地 补偿款多次发生争吵。案发时苟某某因过节喝酒过多,意识模糊, 其侄子严某某用摩托车送苟某某回家时在不知道苟某某和常某某有 矛盾的情况下,将苟某某放在常某某院坝边的公路上面,苟某某便
直接穿过常某某家院坝回家 (从公安机关的案发位置图可以看出穿过 常某某家院坝回家是最便捷的路线,并且道路平坦 ) ,常某某见苟某 某摇摇晃晃 (喝酒过多,意识不清 ) 经过自家院坝心生不满,便对其进 行辱骂,导致双方互骂,这是最终发生犯罪行为的导火索。根据 《四川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 刑 (二 ) 故意伤害罪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 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 ,请法庭对被 告人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用刀砍伤受害人的行为是由于受害人亲属手持器械 主动进攻行为且多人参与,自己在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害怕自己 遭到殴打的情况下,本能防护过当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
从本案卷宗中可以看出,当双方发生辱骂行为后,常某某携带 洗衣棒从自己家追赶至苟某某院坝边 35米的地方与苟某某对骂,到 常某某从院坝边用洗衣棒将苟某某逼到院坝 14米的洗衣台边,苟某 某为防止常某某棒打,便拿起院坝边一把上午削莴笋用的刀子与其 对峙,当双方辱骂升级时,常某某先用洗衣棒戳被告人苟某某肚 子、敲击头部,随后受害人李双从背后用桌子砸向被告人苟某某 时,苟某某醉眼朦胧,怕受到来自背后的进攻,转身用左手挡住木 桌,在酒精的作用下用持刀右手横砍向李某的左腹部,最终导致犯 罪结果的发生。以上事实可以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公诉机关的《起 诉书》和法庭的调查中可以得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