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中,包括两个所得,其中稿酬所得不按照特许权的使用费所的征税,而是按照稿酬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其他有关法规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