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醉酒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刑法并未对其给予任何宽纵性的规定。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醉酒犯罪中的醉酒驾驶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法者为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进入到刑法的评价范围,并且评价的不是肇事的结果而是醉酒驾驶的行为,本文简称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驾入罪”回应了舆论和民众的期待,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醉酒驾驶行为,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刑事立法的前瞻性有限,加之刑法条文通常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理解和适用遇到诸多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醉驾的目的,就要对“醉驾入罪”后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理性和深入地研究。笔者出于这一初衷,就“醉驾入罪”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探讨,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理解与适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想法。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引言部分介绍了“醉驾入罪”的背景、研究的现状以及结合笔者调研而得出的研究必要性。正文部分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及理论支撑。本章具体从二个方面进行论述:第
一、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第
二、说明了“醉驾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详细解读了“醉驾入罪”的理论难点和司法困惑。笔者结合“醉驾入罪”一年多来所在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理论难点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如“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量刑不平衡”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规定及处罚,详细阐述了我国与上述国家的区别,指出本罪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国外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对醉酒驾驶应采取“立法从严,司法要宽严相济”的态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面几部分基础上论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并尝试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1、坚持责任主义,明确主观要件;
2、从实质的立场解读客观要件;
3、醉驾案件定罪处刑要考虑情节;
4、定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