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1、关于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外派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你的协议里约定提前辞职违约金,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你可以不遵守。
2、关于培训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费的违约金,首先得确定,是否约定了服务期(这个一般是按照另外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另外就是具体的培训费是多少,这里的培训费是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分摊到你个人头上的培训费用,最后,培训费不能按每年20%递减,而应该按照已经过去的服务期进行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