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下面就增加赡养费民事判决书的问题回答如下: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纳、阮元元)慢性苯中毒是一种影响骨髓造血功能的疾病,其最终会发展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而41岁的罗女士就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于是,罗女士将其工作的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罗女士74万余元。被告公司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就“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是否还可向用人单位索赔”展开辩论。
女工患职业病状告公司索赔80万
今年41岁的罗女士诉称,她在2010年9月29日进入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网检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办理了社会保险。
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未尽到职业危害防护义务,导致她身体遭受严重损害。2013年8月19日,她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后经治疗取样和分析,于2014年1月26日被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
2014年2月26日和7月14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认定和鉴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罗女士为此将某光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17万余元。
一审判公司赔偿女工74万
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工保决字[2014]第404962号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核算罗女士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2951元,医疗费核发480.12元,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贴59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
法院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此案中,罗女士所受工伤不是普通工伤,而是职业病工伤,虽然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已向罗女士核发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但是,从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民事赔偿中应扣减工伤保险赔偿中已赔偿的数额。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光电公司应支付罗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4.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工伤赔偿再追单位责任
女工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
某光电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称,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罗女士已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罗女士在被确认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并没有对工伤认定书提出异议,还据此申领了五级伤残工伤待遇。其中,除去医疗费、鉴定费这些必要花费之外,她还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罗女士因工伤遭受的损害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得到赔偿。
此外,基于工作环境等原因而患职业病进而寻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已被工伤保险所包含。现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赔偿项目,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劳动者不应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该公司还对罗女士被抚养人的具体数量等情况提出异议。
罗女士及其代理人则表示,一审判决公正合理,希望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