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丧命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获到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经过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交纳税款的义务。继承人承受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受的,法律予以认可。rn 因此,在类似继承案件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受。对各债权人来说,权利怎样保障还真是个疑难的问题。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限定,需要诉讼终结的要求是无遗产且无应当承受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刘某丧命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若终结诉讼,各债权人的权利也不能实现,与权利与义务对等相违背。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限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照法律限定,在遗产处置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能够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置前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继承人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该表示可否具有约束力,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予以限定。rn 根据继承法的限定,债务人丧命后,其所留有的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我国法律限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丧命后遗留的财产并不是无主财产,各债权人的债权未完全实现前,各债权人当然享有用刘某遗产偿偿还务权利。故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参加诉讼不符合立法的规范及不具有实践操作的意义。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债权人诉讼,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诉讼讼,虽然能够同样达到请求偿偿还务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无明确的限定,被告的具体主体及权利义务,案件诉讼费及诉讼经过中支付的花费由谁来负担,都无明确的限定,同时也导致了当事人的诉累。因而在遗产事实上处置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rn 实践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事实上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使得继承人“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刘某爸妈作为刘某遗产的事实上管理人,不论其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至于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情况处置。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偿还务。若被继承人无遗产,也无应当承受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无遗产,但有应当承受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承受职责。以上就是转继承人死亡如何继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惑,请继续重新询问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