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主要种类如下: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
勘察、设计合同纠纷 :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支付报酬而订立的合同。这类纠纷通常表现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等。
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常见纠纷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延误、工程款支付纠纷等。例如,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发包方以此为由拒付或扣减工程款,而承包方认为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且已达到合同标准,双方就会产生争议。
监理合同纠纷 :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监理服务达成的协议。纠纷可能源于监理人未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工程出现质量或进度问题;或者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等。
侵权纠纷
施工中的侵权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施工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例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等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有权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给予相应赔偿;又如,施工中因不慎破坏了相邻建筑物的基础结构,导致相邻建筑物出现裂缝等损坏,施工方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筑物倒塌、脱落等侵权纠纷 :如果建筑物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建筑物的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行人,受害人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纠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能会引发纠纷。例如,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施工单位如果认为该处罚过重或处罚依据不充分,就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纠纷。
行政许可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众多行政许可事项,如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当建设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不符合建设单位的预期时,可能会引发纠纷。例如,建设单位认为自己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却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行政强制纠纷 :行政机关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备等。如果建设单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或不合理,就会产生行政强制纠纷。比如,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查封了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导致建设单位无法正常施工,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解除查封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