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会由监狱执行刑罚,家属可在规定时间前往监狱探视。
(二)当罪犯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或看守所执行刑罚,要配合相关执行安排。
(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罪犯需遵守矫正规定。
(四)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财产执行的需按法院要求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