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清算时,要严格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及时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尽快制定清算方案。
(二)破产清算中,法院受理申请后,管理人应迅速接管债务人财产等进行清算。
(三)面对债权债务复杂、资产变现难、涉诉讼或仲裁等情况,要积极应对,比如提前梳理债权债务关系,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对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和处理,提高变现效率;及时处理诉讼或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