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对于书证、物证可拍照、复印,视听资料通过合法录音、录像获取。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提交书面申请给法院,说明理由和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三)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如检查、询问等收集证据。
(四)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等方式收集证据。
(五)收集证据要保证来源合法,不能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