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在省市规定应当鉴定未鉴定,属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的,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