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者去世前应尽早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婚前房产的继承安排,避免后续继承纠纷。
(二)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及时沟通协商房产分配事宜,达成一致分配方案。
(三)若存在代位继承情况,代位继承人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身份和代位继承资格的材料。
(四)丧偶儿媳或女婿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保留好相关赡养证据,以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