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过追诉期的案子,司法机关应遵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若已进入追究流程,需根据情况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二)若案子存在特殊情形,如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却不立案的,司法机关仍可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