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障性措施,执行主体为法院。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目的是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或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
(2)公安机关不承担财产保全职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治安管理等工作,其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行为,是为了固定证据、防止赃款赃物流失,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并非民事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民事财产保全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的性质不同。前者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服务于民事判决执行;后者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服务于刑事案件办理,两者的法律依据、目的和适用程序均存在差异。
提醒:
若需申请财产保全,应向管辖法院提出;遇到刑事案件中财物问题,可向公安机关咨询涉案财物处理情况,但需明确其与民事财产保全的区别,避免混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