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中一方放弃离婚的处理方式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放弃离婚的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该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需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此时离婚申请即被撤回。
(二)诉讼离婚中一方放弃离婚的处理方式
若为诉讼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撤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