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
(二)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三)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四)经历30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五)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就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