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总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行为,即将承包业务转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劳动者可起诉总包单位索赔。此时总包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若劳动者与总包单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总包单位未依法承担责任,劳动者可起诉总包单位索赔。
(三)若劳动者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分包单位已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般不能起诉总包单位索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具体内容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