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实际控制人积极沟通,提出配合变更法人的要求,争取和平解决。
(二)若协商不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合法决议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三)当实际控制人利用法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并损害自身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法人。
(四)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忽悠担任挂名法人,申请撤销登记。
(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证明担任法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被忽悠担任挂名法人的情况下,符合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实施行为的情形,可据此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