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二)丧葬费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第十六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