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工资未足额发放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首先要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精确到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按半年算。
(二)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若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用确定好的工作年限乘以对应的月工资,得出经济补偿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