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婚前全资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保留好购房出资的相关凭证,如付款记录等,以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
(二)若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在婚姻中可对共同还贷情况做好记录,离婚时先与对方协商房产处理,协商不成时积极向法院提供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证据。
(三)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父母若想赠与一方,应明确作出赠与表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赠与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