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不想离婚,要在30天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拿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相关材料也会存档。
(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两个30天都是自然日,包含周末。所以要注意时间安排,避免因忽略周末等自然日错过申请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