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但是,当事人在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候,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即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否则其胜诉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提起诉讼、仲裁均可以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管是提出诉讼、仲裁,还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均应当是依据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方可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