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遗嘱生效前,财产由立遗嘱人管理,立遗嘱人应妥善保管财产,避免财产受损或丢失。
(二)若有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后按要求清理遗产、制作清单,积极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三)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不出则共同担任,若没有继承人或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要依法履职保障遗产安全并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