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划拨土地赔偿标准项目
国有划拨土地征收时,赔偿项目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
1. 土地补偿费
- 这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土地收益损失的补偿。虽然划拨土地使用者通常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国家在收回划拨土地时,仍会考虑土地的价值给予一定补偿。不过,与出让土地相比,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可能相对较低,因为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较低。
- 计算方式一般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 安置补助费
- 主要是为了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重新安置和就业。
-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的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会根据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青苗补偿费 :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的补偿,一般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 其他补偿
- 如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于企业用地,还可能包括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土地上建筑物的赔偿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有赔偿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具体如下: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评估时会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2.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如果被征收的建筑物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当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该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