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提供除房产外债务人可能存在的其他财产线索。
(二)若债务人认为执行房产会严重影响其及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房产是唯一住房且面积未远超生活必需等情况。
(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审查房产对被执行人生活的必要性,若执行大房换小房,要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一定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