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可要求返还。此时应积极收集支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索回。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无特殊约定彩礼归女方个人。双方可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三)彩礼由女方父母收取未转交女方,属于女方父母财产。若有争议,要证明彩礼实际由父母收取。
(四)双方对彩礼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建议对彩礼归属作出书面约定。
(五)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需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