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计算基数范围
赔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应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局限于合同约定工资。
(二)区分工资水平计算
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若未超过,则按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