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但很难追究公司的法律职责。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要求下经济建设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公司工人在劳动生产经过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工人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准则。国家限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连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限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得到良好的防暑降温要求和合法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无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限定也无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能够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无限定任何法律职责,即使公司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公司的法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