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车辆取回时间主要受调查程序、司法鉴定及财产保全三方面因素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一、仅因调查取证扣留车辆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进行痕迹、车速等检验鉴定的,需在30日内完成(经市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60日);自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若当事人超30日未领取且公告3个月仍无人认领,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置车辆。此情形下最短取车周期为事故发生后35日(含5日通知期),最长不超过95日(含60日鉴定期+30日认领期+公告期)。?二、涉及财产保全的情形?若死者家属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裁定扣押车辆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取回:(1)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经法院确认;(2)提供足额担保(通常为赔偿金额的120%-150%);(3)保全措施到期未续保(诉前保全期限为30日,诉讼中保全持续至判决生效)。此情形下时间取决于诉讼进度,通常需6个月至2年。?三、特殊复杂情形处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重新鉴定的,每次重新鉴定将重置30日期限;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车辆可能作为物证扣押至刑事诉讼终结(侦查阶段6个月+审查起诉1.5个月+一审3个月);多车连环事故需区分责任比例的,需待全部车辆鉴定完成后统一处理。?实务操作建议:?主动向办案机关索取《扣留车辆通知书》,明确扣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或《刑诉法》第141条);法规自事故发生后第25日始,每周向交管部门事故科查询鉴定进度,要求出具书面进度说明;如遇超期扣留,可向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需提交书面材料,5个工作日内须答复);对于保全扣押车辆,应立即联系承办法官(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查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并附履行证明或担保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