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以此作为赔偿数额。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赔偿。
(三)前两者都难确定,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在上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
(五)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均难确定,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