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拖延履行劳动解除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一)与公司友好协商,明确告知其应按协议履行赔偿责任,保留好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
(二)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规定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如劳动解除协议、工资流水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公司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