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的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可按以下步骤维权。首先与公司协商,明确提出支付要求并保留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接着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督促公司支付。若投诉无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