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践中,若要认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可着重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发现行为人明知无归还能力却大量骗取财物,这是明显的非法占有表现,可着重收集其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证据来证明其无归还能力。
(二)若有获取财物后逃匿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其逃跑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以证实其逃避返还财物的意图。
(三)对于肆意挥霍骗取财物的行为,需收集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其将财物用于非正当用途。
(四)若将骗取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获取相关违法犯罪的证据,如犯罪活动的参与记录等。
(五)对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以及隐匿销毁账目或通过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的情况,要调查资金的去向、账目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