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规定儿媳、女婿要赡养公婆、岳父母《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人的范围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我国农村招婿养老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赡养责任由女儿与上门女婿共同承担,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从《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来看,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敬老爱老的传统并行不悖,同时也被公众价值观念所认同。但是,社会良俗不能代替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