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即便半年以上没有居住,对于物业费的缴纳,通常遵循如下规则:
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如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未居住期间物业费缴纳的特别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可能规定业主长期不在此居住时,物业费可按一定比例(如 70% - 90%)缴纳,这种情况下,双方就依据该约定履行缴费义务。
无明确约定的情况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未居住等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也就是说,若无特别约定,即便业主半年以上未在房屋居住,原则上仍需要全额缴纳物业费。
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特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这些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开展的,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实际居住而减少服务成本和工作量。
不过,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安保措施不到位等,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甚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减免物业费,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且达到了影响业主权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