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多次的认定上,各地都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目前法律上没有对寻衅滋事多次是几次的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庭对多次的具体认定是根据时间跨度和当事人受到过的处罚记录来确认的。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如果已经达到第三次的话就属于多次了,可也要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实际表现形式的,有些情节恶劣的在第二次被捕以后就会严肃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