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10人 10w+浏览 #行政类 匿名 2018-04-11 安徽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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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深度解析员
    法律深度解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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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对某县局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案件当事人的律师以该县烟草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是同一天,没有给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办案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该县烟草局,要求法院判决该案的行政处罚无效,并撤消该案的行政处罚。
      在专卖人员的执法操作中,对一般程序的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之前,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填写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如果专卖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不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就是办案程序违法。
      专卖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是为了让当事人充分地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按照规定,无论是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都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充分行使。
      但现实的问题是,在专卖人员执法操作中,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期限是多少?换言之,专卖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应当间隔多长时间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该案件的诉讼期间,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只有在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事后,我们对该案件的诉讼进行认真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专卖人员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涵和作用理解不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来说应当有两项作用:一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应当享有知情权;二是当事人在知情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我们的专卖人员则是注重了第一项作用,忽略了第二项作用,对当事人的知情权是保障了,专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却忽视了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细节,没有给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时间。
      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做为专卖人员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烟草专卖部门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前,享有知情权,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行使是需要时间来做保障和支撑的,从严格规范的角度讲,专卖人员必须在执法办案的程序中留有足够的时间,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充分行使。具体来讲,专卖人员应当这样操作:
      
    一、专卖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留出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时间,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同一天下达,按照国家局格式文书的要求,两份执法文书的下达必须间隔三天。
      
    二、当事人已经陈述和申辩的,或者说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又要求当天给予处罚的,可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注明:“本人已(无)陈述和申辩,要求当天处理”的意见和签名后,方可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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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4-11
  • 黄山谈判法务
    黄山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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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适用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适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公告送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上面就是你提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全文
    11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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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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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在决策前向当事人通报可能的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辩权,体现了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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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在决策前向当事人通报可能的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辩权,体现了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
1w浏览2024-06-30
刑事拘留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所实施之具有引发法律后果效力之公务行为。而刑事拘留则为刑事诉讼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手段,并非属于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友面临拘留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其性质,是刑事拘留抑或是行政拘留。如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例,通常意味着对象涉嫌构成刑事罪行,此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以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尽管律师同样有权前往拘留场所进行探视,但却无法实现取保候审,亦无保释制度可供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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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否需要告知听证,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拘留是否需要告知听证,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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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事拘留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所实施之具有引发法律后果效力之公务行为。而刑事拘留则为刑事诉讼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手段,并非属于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友面临拘留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其性质,是刑事拘留抑或是行政拘留。如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例,通常意味着对象涉嫌构成刑事罪行,此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以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尽管律师同样有权前往拘留场所进行探视,但却无法实现取保候审,亦无保释制度可供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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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所实施之具有引发法律后果效力之公务行为。而刑事拘留则为刑事诉讼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手段,并非属于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友面临拘留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其性质,是刑事拘留抑或是行政拘留。如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例,通常意味着对象涉嫌构成刑事罪行,此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以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尽管律师同样有权前往拘留场所进行探视,但却无法实现取保候审,亦无保释制度可供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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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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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所实施之具有引发法律后果效力之公务行为。而刑事拘留则为刑事诉讼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手段,并非属于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友面临拘留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其性质,是刑事拘留抑或是行政拘留。如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例,通常意味着对象涉嫌构成刑事罪行,此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以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尽管律师同样有权前往拘留场所进行探视,但却无法实现取保候审,亦无保释制度可供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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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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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所实施之具有引发法律后果效力之公务行为。而刑事拘留则为刑事诉讼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手段,并非属于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友面临拘留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其性质,是刑事拘留抑或是行政拘留。如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例,通常意味着对象涉嫌构成刑事罪行,此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以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尽管律师同样有权前往拘留场所进行探视,但却无法实现取保候审,亦无保释制度可供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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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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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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