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沟通协商:与外国人就离婚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后续出现争议导致时间延长。
(二)准备齐全材料:了解并准备好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各类证件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
(三)严格遵守流程:按照规定,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不要随意反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