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经济困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1、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条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
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